媒体:刑法增设“暴力伤医罪”,有必要吗?

[综合] 时间:2024-11-14 15:15:40 来源:成都市某某机械售后客服中心 作者:综合 点击:149次
▲资料图:患者与医生之间,媒体需要一个充分有效的刑法沟通机制。图/IC photo▲资料图:患者与医生之间,增设罪绥化市某某环保工程运营部需要一个充分有效的暴力必沟通机制。图/IC photo

  7月20日凌晨1时,伤医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发布通告显示,媒体7月19日13时许,刑法该院心血管内科李晟医生在门诊诊疗中,增设罪突然遭到一男子持刀伤害,暴力必致多处严重损伤,伤医经抢救无效,媒体于当日21时许不幸去世。刑法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增设罪自2000年以来,暴力必公开报道的伤医绥化市某某环保工程运营部伤医事件就超过400起,其中数十起案件致医生死亡。

  针对暴力伤医的刑法规制,有分析认为,根据司法裁判现状,对于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法定刑较轻,导致对医护人员保护不足。

  还有观点建议,立法机关加大对暴力伤医行为的规制力度,对不同类型的暴力伤医行为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款,进行惩处。如在刑法中增设“医疗暴力罪”或“暴力伤医罪”等专门罪名,将暴力伤医的行为作为定罪量刑的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量。

  这些建言,在情绪传递和价值取向上高度一致,在技术方案上却颇有不同。前者是基于现行立法的司法判断,落点在依法严惩;后者是基于医生的特殊身份,指出现行立法尚存短板,落点在修法以补强对暴力伤医的打击。

  个案影响立法的例证,并不鲜见。事实上,十余年来,每次舆论对伤医案的聚焦,都多多少少在为制度的修正助力。

  如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等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七种行为予以处罚。

  2015年8月,借刑法修正案(九),舆论呼吁日久的“医闹”入刑获通过。依据该修正案,对“医闹”的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暴力伤医事件,不仅关系到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关系到整个医疗体系的稳定和正常的医疗秩序。若从侵害人身权利罪观察,在法律性质上,伤医案与伤警案、伤师案、伤亲案等并没有本质的不同。针对任何一个职业的暴力行为,都需要我们重视;任何一个群体的恐慌,都需要制度的关怀来安抚。

  换言之,虽然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侵犯医生权益的刑事个罪,但现有的法律条款,如故意伤害罪等,已经足够用来严惩暴力伤医行为。若暴力伤医是群体所为,还可能触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主犯可数罪并罚。只要正确运用现行法律,确保对犯罪行为不枉不纵、依法严惩,就可以确保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

  事实上,立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即便专门设立“暴力伤医罪”,也难以预防极端个案的发生。医患关系从紧张到正常化,无论司法还是立法,单兵突进都注定收效甚微。

  这既需要医保政策、兜底措施发挥效力,避免患者及其家属因病致贫甚至人财两空的情形,也要进一步推进医改,强化医生权益保障。尤其是,医院或科室经营任务,不应该成为医生的任务或负担。

  舆情喧嚣,但价值指向多元。医患矛盾,在舆论场上延宕多年,多元化表达早已形成。情绪渲泄有之、理性建议有之、站队吃瓜有之、司法对策亦有之。专设“暴力伤医罪”的呼声背后,更多是对极端个案的愤懑情绪叠加,舆情应予充分尊重并经理性分析研判,将之转化为司法决策和立法建言。若盲目迎合,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患者与医生,今日无冤往日无仇。让患者或患者家属对一个陌生人起了“杀”心的,很多时候并不是医生医德不正或医术不精。相当数量的暴力伤医案,还在于医患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理解,且患者一方又找不到可以信任的中立第三方来解疑释惑、定分止争。

  一个充分有效的沟通机制,一个便捷有效的救济渠道,当为舒缓医患关系、化解医患矛盾所必需。

  而解决暴力伤医问题,也应回归系统工程之中,需要法律、政策、医疗改革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综合治理,才能真正保障医务人员的权益,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这不仅有利于医务人员,也有利于患者,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撰稿 / 王琳(法律学者)

  编辑 / 徐秋颖

(责任编辑:热门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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